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 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一般分為兩大類:
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
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這裏,安樂死只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
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家庭是一個負擔。 例如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消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
許多醫生認為,對於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 自願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生,按其意願在他們臨終時不採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 這種生前的意願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並不一致。
爭論更加劇烈,因為這種安樂死,從法律上看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謀殺的界線難以劃清楚。 據收集到的資料,世界各國,除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持容忍的態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外,一般都把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殺人罪,如美國、日本、蘇聯、瑞士、挪威、波蘭、西德等。
鑒於安樂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立法容許安樂死,比如: 荷蘭、比利時、美國部分州。